靖江市的陈某自制了一辆太阳能汽车,于3月26日上路行驶时,被交警处以200元的罚款。陈某不服,将交巡警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日前,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开太阳能车上路被罚
陈某自制的太阳能汽车与普通轿车大小相似,车顶覆盖着太阳能板,最高时速60公里,陈某说,太阳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属于正宗的环保节能车辆。2008年,陈某自制的太阳能汽车获得国家专利,全国多家媒体以《我的汽车不用油》为题进行了报道。
今年3月26日下午,陈某驾驶自制的太阳能汽车,行驶至靖江市江平路与渔婆路交岔处时,交警认定其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陈某不服,于今年5月17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
原告:不给上牌不能处罚
2008年,陈某为太阳能汽车上牌问题去过靖江以及泰州的车管所,得到的答复是车辆管理部门只有国家车辆生产目录上有的才可以登记上牌,太阳能电动车还没有上目录,不可以登记上牌。于是,陈某就自制了一副号牌,前号牌是:“China SU M00002”,后号牌是:“China SU 我要牌照”。
陈某称,太阳能电动车作为国家新能源车辆的一种,是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对象,交警在进行处罚时没有考虑。交警大队和车管所是同一个部门,在明知原告领不到太阳能电动车行驶证的情况下,以机动车标准进行处罚,明显不合理。
交警:自制太阳能车存在安全隐患
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称,陈某驾驶的太阳能汽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最高时速60公里,车辆自重850公斤,符合机动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
陈某驾驶自制的太阳能转电能、利用汽车其他零部件组装成的电动车,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和检验,没有经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该太阳能电动车的机件部位、安全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不符合汽车强制性检验的要求,且又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上道行驶,是具有安全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3月26日下午,民警秦达宝、钱陈林在江平路与渔婆路交岔口执勤时,发现一辆由西向南右转弯的车辆,悬挂自制牌照“China SU M00002”,对该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陈某出示了驾驶证,未出示行驶证。民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陈某罚款2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某以太阳能电动车作为国家新能源车辆上路行驶的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法官:发明创新不能超越法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虽然鼓励公民的技术创造、创新工作,但不意味着发明创新成果的应用可以超越法律法规。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制的太阳能电动车虽然使用了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但须经相关部门许可、检验,其擅自上路行驶,有可能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故被告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对原告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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